公告內容
2022年7月15日,財政部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擬對“政府采購政策、采購方式與程序、采購合同管理”等方面作出新的調整。此舉在推進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提高立法質量上起到關鍵作用。下面,筆者擬結合實際,對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幾點建議,供參考借鑒。
加快兩法統一
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,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《招標投標法》,這與現行的《政府采購法》保持一致,只是從“總則”移到“附則”,于是,關于《政府采購法》《招標投標法》兩法合并問題再一次引起廣泛關注。兩法之爭由來已久,《政府采購法》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將工程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疇頗有爭議,有的認為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已由《招標投標法》規制,不應再納入政府采購范疇;也有的認為政府采購的對象應當涵蓋貨物、工程和服務,且還要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及立法先例,將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其中合情合理。由此引出了如何界定工程范圍及工程非招標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。
一是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三條規定,工程建設項目包括“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、材料”等;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條規定,工程是指建設工程,包括“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裝修、拆除、修繕”等??梢?,兩法在對于建設工程項目定性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,統一勢在必行。二是兩法雖然對工程項目的定義及范圍都作出規定,但實踐中仍難以把握,特別是混合類項目更不易定性。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與裝修、拆除、修繕的關聯性,如何確定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及服務,在實踐中非常困難而且存在較大爭議,致使招標文件中將《招標投標法》與《政府采購法》一并適用;甚至,本應當適用《政府采購法》的采購項目卻用了《招標投標法》,在適法上明顯有誤,由此可見,兩法并存導致工程項目招投標存在著較大弊端,無論法律如何界定,實踐中都很難厘清,最好的辦法就是兩法統一。三是兩法并存不利于同國際接軌。通常情況下,加入《政府采購協定》(GPA)談判,參加方都要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法(公共采購法),但我國兩法并存的局面難以得到參加方的理解與支持,因此,為盡快適應國際法則,保持國家法制的完整統一,不僅兩法都亟需修訂,而且兩法合一也是必然選擇。
明確“特殊情形”
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五十條規定:“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競標的實際需要,合理設定等標期。自采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競標人提交競標文件截止之日止,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。符合特殊情形的,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,但不得少于十日”?,F行的《政府采購法》規定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等標期(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)不得少于二十日,這是強制性規定,凡是使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,無一例外的遵循不少于二十日的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調整投標截止日期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,除了比較復雜的施工類、設計類、多標段項目之外,二十日的等標期,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采購的效率,因此,《征求意見稿》作出“如符合特殊情形的,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,但不得少于十日”之規定是合乎情理的。但《征求意見稿》未對“特殊情形”做出原則性規定,有較大的“彈性”空間,實踐中,存在著濫用十日等標期“隱患”。因此,筆者認為應當對“特殊情形”作出明確規定,比如:緊急采購項目、單個包件的項目、需求單一的項目等。相反,對需要勘探現場的項目、復雜的施工類、設計類、多包件的項目,不允許縮短等標期。這不僅能充分體現政府采購“三公”原則,也能使潛在投標人有充足的時間獲取招標信息、編制投標文件,避免縮短等標期后,客觀上造成機會的不均等、不公平。
強化項目屬性界定
對于同時包含工程、貨物或服務的項目,如果項目屬性確定不準,對后期采購將會十分不利。不僅會影響采購中的“法律適用、實務操作、評標標準、核心產品、進口產品、中小企業界定”等,還會使采購人無法正常執行采購計劃。以往的操作中,混合類項目的屬性界定是以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7號)第七條規定為標準的。即:先依據財政部《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》界定項目屬性,如按照此目錄仍無法定性,就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原則來定性?!墩髑笠庖姼濉返谌臈l規定:“因技術、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,需要混合采購的,根據貨物、工程和服務中估算價值最高的采購標的確定采購方式、評審方法和適用的采購政策……”。也就是說,對于混合類項目是以估算價值最高的采購標的來定性的。實踐中,對于工程、貨物和服務價值相差不大的混合類項目,因為使用的標準不統一,確定出來的估算價值也不具有可比性。究竟是以造價部門核定的價值為準呢?還是以預算估價為準呢?經常出現“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”現象,對項目實施非常不利。針對這一問題,筆者認為,單純以采購標的估算價值來界定項目的屬性不太科學,建議以“核心產品、功能作用、價值取向及有利于采購的原則”為標準來確定項目的屬性比較合適。因此,《征求意見稿》應強化項目屬性界定,以便配套執行采購政策,提高項目的可操作性。
加強遠程評標推廣
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中提出“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廉政建設”要求;第五十五條電子化政府采購中提出“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,推動交易流程、公共服務、監督管理的透明化、規范化和智能化,推進電子證照應用,實現政府采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互聯共享”。由此可見,為了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,在開展電子化采購基礎上推行遠程異地評標意義重大。一是遠程異地評標可以在網上獲取招標文件、遞交投標文件、開標及評標,評標時音頻、視頻同步傳輸并保存,實時在線交流,專家在線打分,評標結果由系統自動生成,專家通過CA數字證書完成電子簽名及結果確認。二是遠程異地評標將招標人、投標人和評標專家在地域上進行隔離,減少人為因素干擾,破解“熟面孔”“老關系”“評委成常委”等疑難雜癥。三是遠程異地評標可隨機抽取多地評標專家,實現資源共享,解決某一地區專家不足的問題。四是監管部門可對遠程異地評標實施全程在線監督,增加監管透明度。因此,筆者建議將“電子化政府采購及遠程異地評標”寫入法規,推進跨省、跨地區線上開展業務,減少多重因素干擾,不斷激發活力,確保采購活動“不斷檔”、采購服務“不掉線”。
(作者單位:洛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)